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20年10月19日-25日,国务院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第九督察组赴我区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实地督察。根据《关于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反馈意见》,针对提出的存在问题、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逐条进行梳理,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文件精神,紧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紧抓国家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政府主导、按职履责、协作共治,着力加强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联防联控机制,构建信息共享衔接协作平台,加快推进多元化综合监管格局,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创新,加强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整改内容

(一)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的问题

1.自治区于2019年1月即印发了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但2020年10月15日才第1次召开联席会议。综合监管制度内容尚未纳入2019-2020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方案指标中。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一是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及国办63号文的精神,压实政府主导责任。二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三是将综合监管制度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方案指标中。

时限要求:2021年12月完成,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2.有些部门在落实综合监管制度上还存在差距,对综合监管制度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多个部门在落实综合监管制度上查摆问题不到位。

责任单位: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制度的学习理解,适时组织培训。二是相关部门查找自身落实制度不到位的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整改。三是开展全区综合监管督察,督促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综合监管职责。

时限要求:2021年12月初见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3.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部门职责、责任链条还未完全厘清和压实。

责任单位: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一是重新调整自治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厘清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相匹配的责任清单,制定错误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免责及容错机制,压实监管责任。

时限要求:2021年7月建立责任清单,2021年底制定错误追究制度,2022年免责及容错机制初见成效。

4.职业卫生等方面按照建立全要素、全流程监管、协同监管的有效机制方面还有差距。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厘清职业卫生各方监管职能与职责、范围及对象。二是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配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三是加强部门间共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违法用人单位信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时限要求:2021年底初见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二)关于“政府主导,监管协同机制还不到位”的问题

自治区及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已初步建立,但没有真正发挥实际作用。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高效监管协同机制尚未实现有效运转,监管信息没有实现及时、全面、准确的互通共享,监管结果协同运用不足,尤其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形成监管协力,仍然存在各自为战、重复交叉执法检查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参与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主要集中在通过组织专项行动开展联动,未能开展常态化的风险管控,监管工作缺乏系统性、连续性。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法制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是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发挥各级联席会议优势,建立自治区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二是强化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协同配合、部门衔接、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交叉执法。三是进一步开展舆情监测、风险评估等常态化的风险管控措施。四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格局。

时限要求:2021年12月底初见成效。

(三)关于“机构自治的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1.个别公立医院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尚未明确、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尚未配备;内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够健全,临床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设、落实及自我督查不足;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依法执业意识相对薄弱,内部依法执业自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的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技术设施比较薄弱,管理存在漏洞,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薄弱。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制定自治区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机构自治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压实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三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开展依法执业全面监督检查,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时限要求:2021年底出台《自治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实施方案》,相关工作持续开展。

2.部分学校落实近视防控措施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学生、家庭、医疗机构“五位一体”职能职责,严格落实近视防控工作目标。二是持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课桌椅高度、班级容量、灯光照明等教学环境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学生作业、手机、睡眠、体质和活动的“五管”力度,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用眼环境。三是建立面向全体学生的全面普查、干预评估、亮分公示等工作机制,出真招动真格,加强对师生的近视防控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四是科学开展近视干预,增加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时间,把近视防控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贯彻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五是加强家校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家长对近视防控意识和能力,发挥家庭在近视防控工作中重要作用。

时限要求:持续开展。

3.个别药品经营单位处方药管理混乱,存在违规出售情形。

责任单位:自治区药品监管局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对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环节的督查指导,督促盟市依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二是针对药品零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在常态化持续治理的基础上,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依法维护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时限要求:2021年底取得成效,持续开展。

(四)关于“行业自律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1.自治区医疗卫生行业、公共卫生服务行业自律性组织较多,但这些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加强,尤其是蒙医药作为地方特色医学,在国家没有专门评审标准的情况下,行业组织应加强蒙医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这些行业组织的中立性、专业性和透明性也亟待提高。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科技厅

整改措施: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调动其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的积极性,鼓励其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管理行业规范经营、维护行业信誉,服务综合监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时限要求:持续开展。

2.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的参与度不高,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仍不充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方式有待创新,效能有待提高。

责任单位: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一是拓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与渠道,发挥政府及监管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等官方媒体作用,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发布,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健康意识。二是完善投诉举报热线受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三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时限要求:持续开展。

(五)关于“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创新性不够”的问题

1.地方政府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还缺乏深入研究,综合监管的方式有待创新。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充分实现,监管工作存在碎片化现象,还无法满足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监管需求。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成员单位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的研究,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手段。三是建立以协同监管、重点监管、差别化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四是强化医疗卫生领域的行政许可、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断适应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监管需求。

时限要求:持续开展。

2.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较低,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自治区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尚未搭建,各地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水平不一致,尚未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数据信息的采集共享、互联互通,无法满足协同监管和联合激励惩戒联动机制的需求;“互联网+执法监督”的新要求无法满足。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按照“聚、通、用”建设思路,建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二是推动搭建全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公共卫生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各系统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数据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形成部门间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四是利用信息平台加强风险评估和智能分析,为决策提供综合数据支撑,提高监管效能。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3.“信用+综合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建成,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对信用记录公示仍主要局限“双公示”名单中,对失信行为的公示和预警机制上不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尚不完善。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自治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信息的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相关失信行为信息。二是尽快出台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三是全面推广“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完善以行政许可准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公示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时限要求:2021年底前出台管理办法,各项工作全面推开,持续推进。

(六)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的问题

目前,全区共有117个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其中,参公队伍有90个,全额事业单位有27个。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随着计生、中医、职业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划入,一方面执法机构没有增加相应编制和人员,另一方面编制冻结、只出不进,导致人员老化、专业性下降。执法人员待遇较低,严重影响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现有人员不能满足新时代卫生健康执法的要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人社厅、卫生健康委

整改措施:规范全区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设置、名称,明确机构规格。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力争在“十四五”末全区卫生监督人员按标准配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待遇,完善人员晋升制度。开展全区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以新时代卫生健康执法的要求,推进卫生健康监督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保障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63号文件,真正做到学习深入、理解透彻、把握准确。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部门、各盟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将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整改要求,保证整改落实的坚定性、有效性。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对能够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按照既定时限推进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整改程序不落空、内容全覆盖、标准不走样。

(三)强化整改督办。适时组织对各盟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和整改情况联合开展督查。对行动迟缓、推动整改不力的问题,实施定点跟踪督导,确保不留死角,落地见效。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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